1.0.1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
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2.0.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 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5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6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7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free standing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3基本规定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4.1 附属式户外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建筑高度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1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 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 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 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50m。
4.2.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
2 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2.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 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
3 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厚度不应大于0.5m;
5 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
街风格相协调。
4.2.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人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4.2.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2.5-1和表4.2.5-2的规定。
4 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 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
4.2.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 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4.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3.1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 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 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3.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4.3.3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3.4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5.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 户外招牌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5.1.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5.1.3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 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5.1.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 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4 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5.1.5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 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 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5.2.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5.2.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最大宽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6照明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x)不宜小于0.6;
3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注:EO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6.0.3 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 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6.0.4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6.0.5 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7材料及电器件7.1结构材料
7.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的规定;
2 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 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 面板材料
7.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压型钢板、彩钢板、硬质聚氯乙烯扣板、塑料扣板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2518、《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第1部分:厚度1mm以上板材》GB/T 22789.1及《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T 516的规定。
2 户外招牌围护装饰面板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 第1部分:厚度1mm以上板材》GB/T 22789.1《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的规定。不应采用室内装饰材料及易腐蚀、易破损、自重重的材料。
3 聚碳酸酯、亚克力等高分子板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7134 及《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347的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中的V-0级。
4 灯箱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的钢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规定。
5 篷布材料应符合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XF91的规定。
7.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刷载休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要求,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1级;
2)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2级。
2 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ET)、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丙烯(PP)、涤纶等可再生材料。
3 印刷颜料或染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剂型墨水喷绘。
4 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
7.2.3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大于50m时,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连接材料
7.3.1
结构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T 8110、《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045的规定。
7.3.2 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新军:
7.3.3 地脚螺栓、机械型锚栓、螺栓、螺钉、螺母、垫圈及铆钉等紧固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1~GB/T 3098.20的规定。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连接件不应采用木螺钉、钢钉、气枪钉等。
7.3.4 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
7.4 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 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7.4.3 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的IP65。
7.4.4 高效节能型气体放电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双端荧光灯等)、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0682、《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GB 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 19652、《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性能要求》GB/T 24333、《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2481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8的规定。
7.4.5 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的规定。
8设计8.1-般规定
8.1.1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8.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8.2 结构设计
8.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2 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 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8.2.3 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8.2.4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设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8.2.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进行疲劳验算。
8.2.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2.8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8.2.9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还应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8.2.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变形值和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1的规定:
表8.2.1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注:1 表中变形容许值不适用于LED显示屏钢结构;
2 H为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对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2的规定:
表8.2.10-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注:H为结构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两支承(受力)点距离。
3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3的规定。
表8.2.10-3 构件的长细比(x)容许值
8.3 结构构造
8.3.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8.3.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壁厚不应小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x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x5,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 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 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的等强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4 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顶面应高于室外地面150mm。锚固件不应采用膨胀型螺栓。地脚螺栓外露部分不应封闭。
8.3.5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采用预埋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梁柱或承重墙体等受力构件相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的外墙装饰构件,不应降低原建(构)筑物保温、防水等性能。采用化学锚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8.3.6 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8.3.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紧固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8.3.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
8.3.9 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体高立柱广告设施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沿海地区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连接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
2 灯杆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70%。
8.3.10 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固定。
2 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
3 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架连接固定;
2)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强度要求。
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5 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与依附结构做至少2处的可靠连接,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
8.4 电气及控制系统
8.4.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低压供电,宜采用三相五芯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
8.4.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电保护应采用熔断器及断路器,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
8.4.3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
8.4.4 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远程控制和自动关屏等功能。
8.4.5 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功能。
8.5 接地及防雷设计
8.5.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带电的金属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5.2 具有电气照明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装置。
8.5.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供电配电箱内必须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SPD)。
8.5.4 安装在接闪带、接闪网保护范围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均应做防雷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5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与附近防雷装置连接,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所属建(构)筑物的接地电阻,超过时应补充人工接地极。
9 施工及验收9.1一般规定
9.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9.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的规定。
9.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1.4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验收;
3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9.2 混凝土结构施工
9.2.1 混凝土材料宜采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9.2.2 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冬期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成形后应按冬期混凝土养护规定养护。
9.2.3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并以标准条件下养护28d龄期的抗压强度评定,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
9.2.4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335及以上等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板宜采用Q235钢,受力直锚筋不应少于4根,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
9.2.5 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锚栓的外露螺纹段采取保护措施。
9.2.6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
9.3 化学锚栓锚固施工
9.3.1 化学锚栓锚固基材应采用普通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抹灰层、装饰层、砌体或轻质混凝土结构等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9.3.2 现场施工时,化学锚栓锚固胶中不应随意增添掺和料。
9.3.3 锚孔施工时应避开受力主筋,锚孔施工质量及锚栓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孔应用化学锚固胶或高强度等级的树脂水泥砂浆填实。
9.3.4 化学锚栓置人锚孔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固化,固化期间禁止扰动,安装后不得对其螺杆部位进行焊接。
9.3.5金属构架安装前,应对化学锚栓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9.4 金属结构制作
9.4.1 主体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应在工厂内进行。
9.4.2 金属构件焊接坡口、切口质量和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9.4.3 金属构件断料、切割、制孔、组装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9.4.4 主要受力构件的拼接及立柱与底板连接应采用熔透焊,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构件可采用角焊缝,焊缝质量等级为三级。
9.4.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浸镀锌防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时,经电解酸洗处理的构件表面不应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应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2)构件表面热浸镀锌的镀层镀覆量和锌层厚度应符合表9.4.5-1的规定,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牢固。
表9.4.5-1 镀层的镀覆量和锌层厚度
2 涂料涂装防腐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构件表面应采用除锈处理。构件表面的除锈等级应符合表9.4.5-2的规定。
表9.4.5-2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的最低除锈等级
2)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底漆涂装遍数为2遍,面漆涂装遍数不应少于2遍,干漆膜总厚度应大于150μm。底漆和面漆的搭配应符合表9.4.5-3的规定。
表9.4.5-3 底漆和面漆配套要求
3)框架构件表面防腐涂装应在构件加工完成、检验合格后进行。表面防腐涂装后的构件再次加工时,应对加工面重新进行防腐处理。
3 采用镀锌和静电粉末喷涂作涂装时,锌层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70μm,静电粉末涂层厚度不应小于80μm。
4 镀锌钢板制作的框架,焊道、制孔及断料边缘等部位必须进行打磨和局部抛光除锈,并应在涂装前做补锌处理。
9.5 设施安装
9.5.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安装位置与现有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5.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上不应叠加结构、面板、画布。
9.5.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起重机械或其他方法吊装作业时,起重臂或构架最外端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m,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与低压导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应小于1.5m。
9.5.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时,应设置安全围护设施。高空作业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
9.5.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再吊装上部结构件。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保证结构稳定的支撑构件或临时支撑件。
9.5.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现场安装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9.4.4条的规定。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干净,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施焊。风速不小于8m/s时(CO2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现场焊接
后,应对焊缝打磨除锈,并应补涂防腐涂料。
9.5.7 法兰盘连接节点处,法兰板接触面紧合率不应低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1.0mm。
9.5.8 构架地脚(或锚固)螺栓的连接应规范、齐全,螺母拧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螺母拧紧扭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规定执行;
2 采用化学锚栓锚固时,螺母拧紧扭矩应符合锚栓制造商的要求;
3 一般连接螺栓螺母拧紧扭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B/T 5945的规定。
9.5.9 钢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9的规定。
表9.5.9 钢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9.5.10 LED广告显示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显示屏屏体安装前,应对显示屏安装杆(竖杆)进行验收,符合设计和本标准要求方可安装,并应符合表9.5.10的规定:
表9.5.10 LED 显示屏安装杆(竖杆)安装允许偏差
2 采用多个箱体组合的显示屏,箱体应以螺栓或其他有效措施在屏杆或节点上固定和紧固。
3 LED显示屏的箱体与箱体、屏体与建筑结合部位应采用防水密封处理。
9.6 电气及防雷施工
9.6.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灯具、电器元件、电气控制箱和电气管线等户外安装工程和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
9.6.2 供电线缆采用热镀锌钢管敷设时,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线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热镀锌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地敷时埋深不宜小于0.7m。明敷于建(构)筑物或构架表面的热锌钢管,应采用管卡与构架可靠固定,管卡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9.6.3 照明线缆应敷设于导管内(铠装电缆除外),分路处应该置户外接线盒。
9.6.4 电气控制箱配电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二次回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9.6.5 安装霓虹灯管必须采用专用绝缘支架固定,灯管与底板或字壳的距离、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连接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额定电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GB 19653的规定。
9.6.6 LED 显示屏的供电缆线与信号控制缆线应分开敷设。
9.6.7 LED显示屏正常使用时,在达到热平衡后,屏体结构的金属部分温升不应大于45K,绝缘材料温升不应大于70K。
9.6.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行,接地系统宜形成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7 验收
9.7.1 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施施工完成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本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9.7.2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或支座、地脚或销固螺栓施工质量;
2金属结构件制作质量:
3整体起吊的金属结构现场分段组装质量:
4 防需後地装置安装质量。
9.7.3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试验报告、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3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
4化学锚栓抗拔力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6金属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
7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8电气、照明及防雷装置验收资料。
10 运行管理10.1一般规定
10.1.1 应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投放、保养、维修、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2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10.1.3 应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信息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T 532的规定。
10.2 维护保养
10.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
1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
10.2.3 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10.2.2的规定。
10.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
10.3安全检测
10.3.1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时,应收集该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
10.3.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或检查应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 基础: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2 构架及连接: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检测;
3 面板及围护、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
4 结构防腐: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
5 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及埋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测;
6 防雷接地: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
10.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进行结构复核:
1未提供结构设计资料的:
2既有结构与设计资料不相符的;
3 受力构件被腐蚀后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 对结构现状存在疑义的。
10.3.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复核,应以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并应根据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要求,对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及基础的抗倾覆性、地脚螺栓的强度进行复核。
10.3.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
10.3.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分项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10.3.7 安全检测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测档案。
洗地机是专门为大面积场所地面清洗清洁而设计制造的机械设备,广泛的用于机场、车站、商场、超市、展览馆、医院、工厂车间、地下车库等等场所的地面拖洗吸污使用。
洗地机由于使用环境总是和污垢和污水接触,同时机器刷洗吸干地面时候会和地面产生很大的摩擦,不可避免有一些零配件容易损耗和磨损,需要及时更换新的。
那么洗地机常用的配件和耗材有哪些呢?洗地机配件价格是多少呢?小编将为您详细归纳总结一下洗地机配件的价格范围,根据不同的机器型号和不同配件品牌价格会有一定差异。
洗地机吸水胶条 价格在80-35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洗地机刷盘:价格在150-40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洗地机百洁垫:价格在18-40/片不同品牌价格不同
洗地机吸污管:价格在100-20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洗地机排污管:价格在100-25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洗地机电瓶:价格在950-1800元,超能/天威品牌
洗地机刷盘电机:价格在1000-250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洗地机吸水马达:价格在1000-3000元,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价格不同
其实洗地机的配件主要是有原装和非原装的区别,吸水胶条和刷盘等常用配件不同厂家之间可能质量有很大的差别,体现在价格方面也差异比较大,客户在选购洗地机配件时尽量选择值得信赖的供应商购买,自行网购还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