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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近日终审被判获赔107万余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明确地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
一审法院判决
予以高度肯定
即食干海参
对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意义
表层有明显的盐结晶,呈现盐白色,参刺短而圆。用舌尖添,会感觉特别咸。用手掂时,也会有明显的沉重感。泡发时海参浮在水面,腹部会有泥沙脱落。
是否应十倍赔偿
书 记 员 陆九阳
职业打假人共承担2万元诉讼费
刘俊海进一步分析:“因为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有法律依据做后盾,所以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受益,他人受损,可是惩罚性赔偿却是有法律的支撑和依据的。”
糖干
刘某花10万余元,请公证员随行购买“问题”海参,将销售商及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退一赔十”
方面一:如果是淡干海参或者说是盐干海参,看上去是白色的,或者说是银白色的,可能还会有棕色的,但是如果是糖干海参的,那么表面看上去会是黑色的,并且比较亮,这种海参是不建议采购的,因为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方面二:将干海参进行泡发,如果泡发的比例比较小的话,那么就是劣质的海参,一般来讲,优质的海参泡发比例在六到十倍左右,而如果低于这个比例,那么就很有可能是假的海参。
方面三:可以通过尝味道来进行比较,在干海参进行泡发之后,如果吃起来没有嚼劲,那么就很有可能就是假的海参,尤其是野生海参,就具有非常好的嚼劲,具有很高的韧性。
方面四:看海参泡发后的颜色,如果是优质的海参,在泡发之后呈现淡红色,而如果是质量较差的海参,那么经过泡发之后,可能会是灰白色的。
首先要看海参的外观,一般好的海参皮质清晰,颜色自然,根据生长环境颜色的不同,主要分为黑色、棕色、灰色等,绝不是通体的黑色,另外肉刺以及腹部的管足一般都比较完整;其次,要看海参的发泡效果了,好海参的肉质劲道一些,吃起来有弹,海参一定要干燥,不干的海参容易变质,而且因为含有大量水分价格实际高出了很多。
第一步:望
第二步:闻
第三步:尝
第四步:切
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虽然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为了尽可能降低损失,张栋杰收下了300元的赔偿,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她不能接受。张栋杰认为这是圆通公司内部失误造成的结果。对此,圆通莱州公司员工表示,“300块钱已经收了,就代表你同意了,不然的话,你就可以继续维权。”
产品标准号也错标
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刘某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法院对刘某购买涉案海参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因此,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另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随后记者将此事反映至快递主管部门——潍坊市邮政管理局。潍坊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最终给出的建议是走一下司法或者是报警。
审 判 员 薛 妍
现实的司法审判当中,一审和二审结果不一致的并非孤例。比如,2019年,山东青岛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简单来说,就是韩某花两万多元购买12瓶进口红酒,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索要10倍赔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5元,由李立民负担77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负担7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李立民负担72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二审法院),由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负担7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二审法院)。
北京市高院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故原判认为案涉干海参是预包装食品确有不当。且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干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其请求相关经营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宜忌人群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顺应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更好地推动徐州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徐州中院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个典型案例。借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01
销售假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销售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 2017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陈某为某卫生室医生,在明知高效骨痛康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邮寄方式从外地低价购进高效骨痛康胶囊3300余瓶,进购价每瓶12元,并在当地卫生室以每瓶15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马某、王某、张某及附近群众,共计销售数额9万余元。上述药品经司法鉴定,高效骨痛康中检验出双氯芬酸钠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为假药。被告陈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被告陈某作为基层医疗工作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知其购买的高效骨痛康胶囊是假药,仍然销售给当地部分患者及附近群众,对基层消费者产生隐蔽性、潜在性、后发性的损害,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陈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均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查许可。被告陈某作为卫生室的医生,在明知高效骨痛康为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一己私利,在近三年的时间内,多次进购假药3300余瓶,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私自销售给周围的患者和群众,销售数额9万余元,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较大,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药品管理秩序,构成销售假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陈某的行为还严重侵害了公众用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本案公益诉讼,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陈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销售假药是公共安全问题,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陈某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海参,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9月,李某从甲公司购买了18份规格50克/份的干海参,优惠后总价款5002.85元。产品包装盒显示:品名干海参,配料刺参、食用盐,使用方法泡发后食用,执行标准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系乙公司生产。李某经检查认为其购买的干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退还其购货款5002.85元、支付十倍赔偿金5002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经司法鉴定,其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水溶性总糖三项理化指标不符合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的要求,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系乙公司生产,甲公司、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十倍责任,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生产经营者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的海参经司法鉴定,不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甲公司销售的干海参系乙公司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甲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在遇到该类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司法鉴定,对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准确的判断,以便为维护合法权益找准突破口。 干海参是具有较高营养价值的海产品,历来得到人们的推崇。但消费者购买该类产品时,难以通过一般方法辨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较容易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干海参一类价格较高的食品时,要仔细甄别货源及货物品质,不要被低价和商家的虚假宣传所欺骗,一旦权益受损,可申请司法鉴定,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殷某某安排孙某1、孙某2等人分工负责,从安徽省萧县及周边地区收购活牛,后由黄某某、朱某某驾车运输至某出租院内,采用将水管插入牛鼻的方式对活牛进行注水,后将注水的活牛送至安徽省宿州市某屠宰车间内,由马某某等人负责宰杀,再将分割好的注水牛肉贩售给郭某某、单某某等人,再向多个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1000万元。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注水牛7头,注水牛肉4000余斤。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某等人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等规定,对殷某某、孙某1、孙某2、黄某某、朱某某判处了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市对于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犯罪一直处于高压严管态势,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就是其中一例。注水牛肉作为不法商贩谋取非法利益的产品,无论是在产品品质上,还是在保存期限上,都与正常肉类存在巨大差距,始终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应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以向活牛胃内强行注水,增加出肉重量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完全不顾肉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在卫生条件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利用简陋的出租院,通过水泵抽取地下水,将水管直插活牛胃内的方式强行注水。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以证实,强行给活牛注水势必会破坏活牛体内的水平衡,导致牛肉组织间隙或体腔内有过量的体液滞留,使注水肉的感官性状和组织学特性发生改变,导致单位肉品中有效营养成分比例降低,易引起病原微生物污染,加速肉品的腐败速度。因此,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生产环境、生产方式、同案人员及有关专家的客观表述,涉案注水牛肉应认定为“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被告殷某、孙某1、孙某2、黄某某、朱某某等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徐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聚焦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04
恶意注销教育培训机构,应由股东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案情 2019年4月,原告胡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教育服务协议》,约定:南京某公司担任胡某的教育顾问,为胡某制定成人高考教育考试的提升方案。胡某缴纳报名费、注册费、培训费、代办费等共计11000元。协议签订后,胡某支付9000元,南京某公司为胡某报名11门课程,胡某通过1门课程的考试。胡某再联系南京某公司要求安排考试时,该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推脱,未再安排胡某考试。现南京某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公司股东为徐某某、王某某。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股东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公司名称,并将公司注销登记,并不再安排胡某考试,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胡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请求退还剩余的培训费。法院支持了由股东徐某某、王某某支付剩余培训费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南京某公司在对胡某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先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徐某某、王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原告胡某的诉请承担责任。 近年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教育市场,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日趋多元化。在如火如荼的教育培训市场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教育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人员招生时,往往会以“保过,不过全额退款”标题进行宣传,而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又问题百出,致使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难。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应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充分了解经营者信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05
行隆鼻手术导致消费者失明,陈某无医疗资质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1月,经被告高某介绍,原告李某在被告陈某处做隆鼻美容手术,被告陈某在其家中为李某鼻根部注射两针玻尿酸,因填充物误入眼动脉系统,致使李某右眼永久性失明。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告陈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被告高某主要为陈某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或换取免费美容服务。2021年2月,李某将陈某、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李某与高某于2021年6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高某承诺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款20万元。后李某与陈某也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李某45万元,取得李某谅解。陈某于2021年10月被提起公诉,陈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点评 近年来,女性对于容貌的追求越来越高,医疗美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医疗美容是一种诊疗行为,对于诊所的设施条件、诊疗人员的职业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些人员在没有相关设施以及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同时为了躲避监管,隐蔽地招募中介人,通过给予中介人高额介绍费、好处费的方式来获得客源,严重扰乱了医疗美容管理秩序。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缺乏医疗资质以及手术实施卫生条件的情形下,在其家中为李某提供玻尿酸注射服务,造成李某失明的严重后果,不但构成非法行医罪受到刑罚处罚,同时还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应引以为戒。李某作为医美消费者,轻信他人推荐,选择到缺乏资质的家庭诊所做美容手术,导致眼睛永久性失明,教训惨痛。在此,也提醒医美消费者,应着重审核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人员的相关资质,不要贪图便宜,轻信中介的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06
医疗美容材料以次充好,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 2020年杨某至A美容门诊部接受假体隆胸手术,A美容门诊部与杨某约定,对杨某实施假体隆胸手术时使用“傲诺拉星熠”假体品牌,杨某为此支付医疗费及假体材料费等费用共计23000余元。后经法院查明,A美容门诊部提供的病历显示其使用品牌为“曼妥”,并非双方约定的“傲诺拉星熠”品牌,而“曼托”品牌进价仅仅9500元,“傲诺拉星熠”进价19800元,两者相差1万余元。因A美容门诊部为杨某手术使用的假体材料违反约定,隐瞒事实,以次充好, A美容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A美容门诊部“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爱美女士纷纷走进医疗美容机构尝试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隆胸隆鼻、注射美白针、瘦脸针等医疗美容活动纷纷亮相,但在暴利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瞄准了“商机”,利用医疗美容专业性强,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信息不对称地位优势,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肆意使用假医生、假药、假材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护消费者颜值安全,应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医疗美容服务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诊疗行为。医疗美容行为系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满足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该种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均构成欺诈。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当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所采用的宣传方法、手段、后果等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A美容门诊部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给杨某使用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假体材料,隐瞒事实,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应支持杨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